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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动中通”的业务特性与分类依据

2016-05-24 / 阅读次数:3103

      一、卫星“动中通”业务引起关注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随着我国卫星应急通信系统建设的持续推进、机载卫星通信应用热点的兴起,尤其是近期工信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3版)》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卫星“动中通”在电信业务分类中的分类问题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1.1 行业角色不可或缺

     随时随地进行通信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对应急救援、军事指挥等应用而言则是必须的条件。地面移动通信系统虽然日益普及,带宽和业务种类在逐步扩大,但是其地域覆盖面仍然有限;而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尽管能够实现全球或大区域覆盖,但它不是投资巨大,就是传输速率较低、系统容量较小。这样,基于固定通信卫星、面向移动载体(如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的卫星“动中通”宽带多媒体通信就应运而生。

     卫星“动中通”通信系统主要由静止轨道通信卫星、中心站、地面移动用户站构成,它能够在高速运动环境下实现不间断地话音、数据和视频等多媒体通信,因此被广泛应用于战场侦查指挥、抢险救灾、新闻采集、公共安全、市政检查、企业或机构野外作业、科学考察、商业通信等领域。2003年伊拉克战争军事指挥凸显了卫星“动中通”的重要作用,2008年汶川抗震救灾体现了卫星“动中通”的应用价值,而面向大众的机载、车载和船载通信热则表明了卫星“动中通”的商业潜力。总之,卫星“动中通”已成为当代通信行业不可或缺的角色。

     1.2 产业带动作用显著

     在卫星通信产业中,以卫星电视直播、卫星宽带接入为主的卫星运营服务业已占据了半壁江山,而且其比重还在不断扩大。由于政策和国情的缘故,国内卫星电视直播业没能正常发育,卫星宽带接入也无足轻重。因此,人们自然而然对于能够提供宽带多媒体通信服务、拉动我国宽带卫星通信产业发展的“动中通”寄予了许多厚望。

     与一般卫星固定通信终端不同,“动中通”终端是由精密机械、电子、天线、测控、信号处理、计算机、导航定位等多方面高技术构成的、具有高附加值的机电一体化高端设备系统。一套卫星“动中通”终端价格少则几十万,多则数百万。以每套卫星“动中通”终端平均价格一百万计算,生产应用十万套,就可以创造千亿级的经济收入。可见,发展卫星“动中通”,对于带动我国相关高科技产业和卫星通信产业的发展,其作用十分重大。

     1.3 潜在隐患需要防范

     卫星“动中通”的业务功能和经济价值是建立在装备于移动载体中的自动跟踪系统之上的。卫星自动跟踪系统主要由天线座、伺服、数据处理、载体测量等部分构成,用以保证卫星发射天线在载体运动时对卫星的准确指向。由于应用环境的不确定性、突发性,以及自动伺服跟踪系统自身的复杂性,卫星终端天线容易偏离正常的指向,由此可能造成服务质量下降、临星干扰、功率超限、交叉极化干扰等问题。对此,ITU、国家电信管理部门对卫星“动中通”的技术指标、运营条件和协调责任等问题都进行相应的规定。此外,在多波束条件下,移动载体有可能从一个波束进入另一个波束,或从一个主站进入另一个主站,由此会对卫星通信系统的网络管理、甚至安全机制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这同样需要特别的对策,以做到防患于未然。

     1.4 不同管制效果迥异

     电信业务分类是通信产业政策的重要基础和组成部分。为了保持良好的通信秩序和环境,兴利除弊,对于卫星“动中通”进行适当的管制是必要的。但是,通信行业以及工业化发展历程表明,管制的方式选择和尺度大小对于技术、产业发展的影响是很大的。美国电信也的率先改革造就了美国电信和信息业在全球的领导地位,我国电信改革的及时启动造就了我国通信业务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同样,我国卫星直播电视商业市场迟迟未能开放也严重限制了我国卫星通信产业的发展。因此,卫星“动中通”业务发展多好、产业能够发展多大、民营企业能够从中获得多少发展机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电信管理部门所采取的管制方式和尺度大小。

     二、业界对于卫星“动中通”业务分类的不同观点

     卫星“动中通”明显地集卫星、移动、宽带、多媒体等多种通信属性于一身,在电信业务分类中如何定位关系到通信安全、技术进步、产业发展以及多方利益,因此,业界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就是非常自然的事情。

     2.1 “动中通”属于卫星移动业务

     从形式上看,卫星“动中通”与一般卫星移动通信基本一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版)》,以及《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3版)》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定义也是“指地球表面上的移动地球站或移动用户使用手持终端、便携终端、车(船、飞机)载终端,通过由通信卫星、关口地球站、系统控制中心组成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实现用户或移动体在陆地、海上、空中的通信业务。卫星移动通信业务主要包括话音、数据、视频图像等业务类型。”显然,人们有理由认为,卫星“动中通”应该属于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2.2 “动中通”属于VSAT业务

     从技术演进关系上来讲,卫星“动中通”系统是在VSAT基础上,加上自动跟踪系统形成的。实际上,“动中通”是“静中通”和便携站的进一步扩展,而“静中通”和便携站又是VAST固定站的自然延伸。在系统构成、卫星类型、工作频段、技术体制、业务形态等方面,卫星“动中通”和VSAT两者都是一样的。据此,人们同样有根据认为,“动中通”属于VSAT业务。

     2.3 “动中通”属于电信新业务

     由于卫星“动中通”工作于卫星固定通信频段,业务承载网络为卫星固定通信网,但其业务形式由具有卫星移动通信特征,在现有《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并没有对此业务进行明确的规定,而且它进入民用市场的时间还较短,许多业务特性尚未充分显现,因此,有人认为不妨将之定位于电信新业务类别。

     三、卫星“动中通”业务分类的应有原则和基本依据

     必须承认,由于卫星“动中通”所具有的综合性和多面性,在电信业务分类中对其持有的不同观点都有各自的合理性,但也都有其局限性。本文作者认为,卫星“动中通”在电信业务分类中的分类应坚持一定的原则性,即符合现有电信业务目录中的第一类与第二类、固定与移动、基本与增值等内在逻辑,与国际标准和行业习惯相一致,有利于维护电信市场秩序,有利于提高业务管理效率,有利于促进卫星通信行业发展。

     3.1 卫星“动中通”形式上是卫星移动通信,但本质上属于卫星固定通信

显而易见,“动中通”是相对“静中通”而言的,而“静中通”又是相对固定通信而言的。“动中通”名词背后隐含着本来属于卫星固定通信范围,通过技术改造后才适用于移动应用之意。前文已经说明过,“动中通”来源于VSAT,而VSAT基本上是隶属于卫星固定通信范畴的。如果“动中通”本来就属于卫星移动通信业务,那么就没有必要特指“动”中通,因为,卫星移动通信本来就是为各类小型、移动终端设计的,是无需做任何终端天线小型化、移动化改造工作的。

     在ITU卫星通信业务种类划分中,卫星固定通信与卫星移动的工作频段是不同的。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3版)》征求意见稿中同时将卫星移动通信业务与卫星固定通信业务并列于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的情况下,将卫星“动中通”列入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类别,既模糊了卫星固定通信与卫星移动通信之间的界限,又容易引起业务逻辑关系上的紊乱。假如因为卫星固定通信系统中的终端能够移动应用,就归类为卫星移动通信业务,那么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中的终端固定应用,是否就可以归类为卫星固定通信业务?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其道理就如同我们不能因为GPRS可以应用于固定物体或设备的监控,就可以将此类业务视为固定通信业务一样简单。更何况,卫星“动中通”网络中可能同时还存在固定站。另外,将卫星“动中通”列入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必然会提高了VSAT运营商等中小企业进入卫星通信服务行业的门槛,这可能与修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初衷相违背。

     3.2 卫星“动中通”属于VSAT,但又不是一般的VAST

     卫星“动中通”来源于VSAT,但它存在临星干扰、功率超限、交叉极化干扰等潜在隐患,以及由于载体位置移动引起的波数切换、路由管理、安全认证等网络管理要求。简单地将卫星“动中通”列入VSAT业务范围,将难以应付实际运行中可能出现的特定情况。不仅如此,虽然同样属于卫星“动中通”,但车载、船载和机载可能还有各自不同的业务特点,需要进行相应的规范。

     3.3 卫星“动中通”应用形式虽新,但没有改变VSAT业务的原有内容

     尽管存在波数切换、路由管理、安全认证等网络管理方面的要求,但是卫星“动中通”最终用户所能获得的服务和感受到的体验与一般VSAT大同小异。将卫星“动中通”列入电信新业务,既模糊了它与卫星固定通信、卫星移动通信、VSAT业务之间的关系,以及它本来的面目,又会增加电信业务管理的复杂性。

     3.4 对卫星“动中通”电信业务分类应持有的态度

     前文提出的分类原则以及对于业务特性所进行的系统辨析已经构成了卫星“动中通”的电信业务分类依据。基于这些依据,本文作者认为,应采取、实用、弹性的策略,将卫星“动中通”列为VSAT之上的电信新业务。根据车载、船载、机载业务的具体特性,可以单独提出相应的管理办法。也就是说,VSAT经营执照是未来卫星“动中通”业务运营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新的运营者要想运营卫星“动中通”业务,必须首先获得VSAT拍照。现有VSAT运营商要想运营卫星“动中通”业务,必须继续申请新的执照。这样,可以同时保持适度的管制力度和行业进入门槛,真正达到工信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3版)》(征求意见稿)通知所言的目标:适应我国电信新技术、新业务发展,贯彻落实向民资开放电信业务及三网融合等政策要求,促进电信业务繁荣和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障电信业务经营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网络融合化、终端小型化、应用宽带化、服务个人化是通信行业的整体趋势,从IPstar到Inmarsat-5,从VSAT到卫星“动中通”,都是这种趋势在卫星通信行业的具体体现。随着网络融合适度的逐步加深,对电信业务进行合理分类的难度也将会越来越大。过去,固定卫星通信业务使用C/K频段,卫星移动业务使用较低的L/S频段。随着宽带业务需求的不断增大,L/S频率资源日趋紧张,这不得不要求对卫星固定通信资源的移动化开发利用。同时,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也要向更高的频率发展,开始采用更高的频段。例如,Inmarsat-5将很快在Ka频段上同时面向移动和固定终端提供宽带多媒体服务。不难预料,未来将需要对卫星通信业务进行更为合理的分类。但是,在当下,根据卫星“动中通”的业务特性和分类依据,将它列入VSAT新业务类别是相对合适的选择。(注:本刊出自《卫星与网络》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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