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取消两类38项证明事项,卫星公司将受益
2019-01-18 / 阅读次数:2273
1月7日,工信部发文取消了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38项证明事项,多项证明事项与卫星及通信系统有关,国内卫星公司受益明显。
例如,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中,取消了申请“组建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所需的可用资金证明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中,取消了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所需的无线电台执照复印件。
在卫星国际业务方面,也有多项证明事项被取消。这些证明事项的取消,将为国内卫星公司,特别是通信星座公司的星座建设和全球化业务的开展提供便利。
工信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根据2018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在司法部的统一部署下,工信部组织开展了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全面摸底梳理,深入研究论证后形成这项《决定》。
据工信部网站1月7日消息,工信部近日公布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本次取消的证明事项共计两类38项:
第一类是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包含请求“电信设备进网答应(含试用)批阅”触及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类型核准证”等14项,触及《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民用爆破物品出售答应实施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
第二类是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包含处理“路途机动车辆出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答应”触及的“消防检验证明”等24项,触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养提高专项实施方案>的告诉》《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安排展开2017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确定作业的告诉》等21件文件。
工信部表明,证明事项整理作业是减证便民、优化效劳的重要行动。2018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整理作业的告诉》(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整理,尽可能予以撤销。对可直接撤销的,要作出决议,当即中止履行,一起发动修正或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应当撤销但当即撤销存在困难的,应采纳必要措施,保证最迟在2018年年末前撤销”。依据上述要求和司法部的一致布置,工业和信息化部安排展开了证明事项整理相关作业,全面了解整理,深入研究证明,形成了此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撤销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议》。
相关证明事项自2018年12月29日起取消。具体取消目录如下:
(来源:工信部)